【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1号)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23篇 司法解释2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6篇 地方法规64篇 裁判文书55篇 相关论文9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