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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1号)


    (相关资料法律1 行政法规1 部门规章23 司法解释2 其他规范性文件6 地方法规64 裁判文书55 相关论文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6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
    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刑法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资料司法解释1 裁判文书1 相关论文1

      二、刑法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