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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财综[2011]60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保安员资格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公装财[2009]9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保安员考试的顺利实施,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市级公安机关)在本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保安员资格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保安员证书,不得另外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省、市级公安机关保安员考试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收入暂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01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其他缴入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2012年开始列103040122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新增)。各级公安机关组织保安员考试的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五、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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